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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离退休人员2016年采暖费报销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7日  编辑:互动外联  来源: 字体:  

  为做好2016年度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托管的市直破产转制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报销工作,本着简化手续、就近就便、服务群众的原则,经与市供暖管理部门协商,市社保局就托管离退休人员2016年采暖费报销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问:本年度住宅无变化的怎么办?

  答:2016年度之前由市社保局承担采暖费的托管离退休人员,如果本年度住宅无变化,按我市现行规定,自有住房在规定标准面积内100%报销的原则和采暖 费标准(25元/平方米)执行。可携带由市社保局颁发的《定点医疗手册》或《管理服务手册》(以下简称蓝本)于10月20日之后直接到负责自己住宅供暖的 供暖单位(系社保局协议供暖单位,名单附后)的各个收费站(点)查询相关信息,如果住宅面积在规定范围内,经供暖单位确认后,给予开栓供暖,采暖费由市社 保局统一与供暖单位结算,个人不用缴费,也不用再到市社保局办理审核或报销手续。住宅超出规定住房标准面积的部分由本人自负缴费。因信息对比有误等原因, 本人确认、但在供暖单位查询不到本人信息的,请暂时不要自行缴费,需携带“蓝本”、房照、户口簿、身份证到市社保局二楼办理采暖费复核手续。

  问:本年度住宅有变化的怎么办?

  答:2016年度自有住房地址、面积等有变动的,须携带“蓝本”、现住房房照、户口簿、身份证、正式的住房变更手续,于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 10月13日(节假日除外)到市社保局二楼办理采暖费变更审核手续,如果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房供暖变更手续,市社保局将不负责变化后住房的采暖费报销,相关责任由个人承担。

  问:还有哪些其它的注意事项?

  答:非协议供暖单位的先缴后报

  在非市社保局协议供暖单位供暖的职工,需个人全额缴纳2016年度采暖费,缴费后携带“蓝本”、房照、户口簿、身份证、缴费发票、开资存折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到市社保局二楼办理采暖费审核报销手续。

  住平房的托管人员看仔细

  居住平房的托管离退休人员已在2014年度办理登记审核手续的,2016年不再到市社保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2014年度没在市社保局办理审核登记手 续的,须携带“蓝本”、房照、户口簿、平房报销存折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到市社保局二楼办理采暖费登记审核手 续。如无房照的,须携带平房所在的街道出具的平房证明。

  补办以前的采暖费看好时间

  补办2016年度之前的采暖费(不包括托管之前应由原企业负责的采暖费)须携带“蓝本”、房照、户口簿、身份证、缴费发票、开资存折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节假日除外)到市社保局二楼办理采暖费审核报销手续。

  遗属 新接收人员等这样办

  由市社保局支付采暖费的遗属,按原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节假日除外)到市社保局二楼办理采暖费审核报销手续(与遗属生存认定同时进行)。

  市社保局2016年新接收的破产转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由市社保局派工作人员到移交单位办理当年的采暖费报销手续。

  托管的女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条件,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托管的女退休人员丧偶、离异、单身、男方失业退休在2015年度已在市社保局报销采暖费的不再审核,参照本消息中“本年度住宅无变化”中的规定执行。

  今后凡是由市社保局托管的离退休人员若本人住房地址或面积发生变化的,请务于当年10月13日前(即当年采暖期开始前)携带“蓝本”、房照、户口簿、身份证、正式的住房变更手续到市社保局二楼办理采暖费变更手续。否则由本人承担新住房采暖费无法报销的责任。

  另外,以上解释只适用于已由市社保局接收的符合报销采暖费条件的托管离退休人员。若锦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新的供暖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问:2016年度与市社保局协议供暖单位有哪些?

  答:2016年度与市社保局协议供暖单位名单:锦州热电总公司、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供暖管理处、锦州市道路拓宽房屋管理站、锦州市古塔区房屋供暖管理处、锦州合信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中石油北燃(锦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忠义供暖有限公司、锦州暖冬供暖有限公司、锦州市新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凌安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

  问:方便市民答疑解惑的联系方式是?

  答:市社保局联系电话:2665812;投诉电话:505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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